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即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从约谈外卖平台到曝光一批保健品“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在“反内卷”方面动作频频。专家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可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健全法律责任规定,为强化价格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也向社会释放了强化价格治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明确信号。
反“内卷”动作频频 强化价格治理
近期监管部门在“反内卷”方面动作频频。市场监管总局7月16日公布了一批产品质量领域“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并表示“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产品质量执法工作。”
近段时间外卖平台开展的“补贴大战”,在订单量骤增背后是增收不增利、中小商家不堪重负的局面。7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约谈饿了么、美团、京东3家平台企业,要求相关平台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促销行为,理性参与竞争,共同构建消费者、商家、外卖骑手和平台企业等多方共赢的良好生态。
接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6起通过保健品虚假宣传进行“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今年,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以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工作安排,部署在全国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谋划、靶向发力,及时研判处置收集到的问题线索,有效打击药品、保健品市场“坑老”“骗老”行为,防范经营主体通过虚假宣传加剧“内卷式”竞争。
“对于‘内卷式’竞争,势必要加大力度进行整顿。”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表示,预计下半年将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要抓手,聚焦地方保护、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同时畅通落后产能退出路径,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体系,着力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构建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等。
同时,《修正草案》在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方面,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干扰破坏正常价格秩序。《修正草案》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健全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表示。
“修订完善价格法中低价倾销条款,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进一步指出,《修正草案》优化了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促进价格合理回升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聚焦重点难点,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反内卷”正是促进物价合理回升的重要抓手。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在7月15日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中表示,“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会对相关领域价格产生积极影响”,是助推下半年价格低位温和回升的主要支撑因素之一。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认为,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是通过新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区别于2016年以传统行业“去产能”为主的“减法改革”,是更加注重创新引领、结构升级和制度供给的“乘法改革”。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表示:对于“反内卷”的具体落实,一是强化法治化治理手段,二是实施金融手段引导,三是推动行业自律行动。“预计政策的落实将从供给侧优化产业生态、提升发展质量。”
韩伟认为,针对低价无序竞争问题,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综合法律监管体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协同发力。同时,三部法律治理低价无序竞争的侧重点与机理存在一定差异,价格法聚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执法实践中要做好协调与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认为,确认政府定价可以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为制定定价机制,是本次价格法修订的一个亮点,“使政府定价方式更加多样化,且明确了定价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来确定政府定价的范围和水平,从而更加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此外,《修正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将价格工作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的成本监审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夯实了成本监管的法律基础,提高了政府定价行为的科学性。
“相关部门对价格法进行了修订,并以《修正草案》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向社会释放了强化价格治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明确信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主任刘五星如此表示。
《中国食品报》(2025年07月29日03版)
( 责编:袁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