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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监管要解决“真问题”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3/10/16 10:14:42

杜 锐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衔接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领域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问题,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突出解决群众关心问题

  回应舆论关切。“福州芹菜案”与“榆林芹菜案”等有争议案例不但引发公众关注,也让基层执法人员无所适从。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办法》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既回应群众及舆论关切,又能让基层执法人员有法可依,真正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领域真问题。

  保障消费者权益。近年来,在各大商店超市、生鲜市场上运用相当普遍的“生鲜灯”,通过调整光照让食品看起来更加鲜亮,让消费者很难分辨肉类等食品的新鲜程度,严重误导消费,群众反映强烈。针对此问题,《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着力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

  回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领域改革全面深化,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因此,《办法》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

  回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规定。针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新规定,《办法》予以回应。《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办法》规定,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同时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运输过程管理、贮存过程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重点解决责任落实体系建立问题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健全食用农产品领域主体责任体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与修订前相比,《办法》着重细化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需依法履行的义务内容。《办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销售者主体责任。《办法》新增的规定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作者系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人员)

 

《中国食品报》(2023年10月16日03版)

  (责编: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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