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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方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监管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0/4/13 12:42:37

  近年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金融银行系统共同建立了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这是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大监管的一项制度创新,通过将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失信行为与金融机构(银行等)信贷挂钩,形成市场倒逼机制,督促和强化食品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目前,诚信信息采集的食品企业不断扩大,信用评价方法更加科学,联合惩戒机制日益完善,倒逼食品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的成效十分明显。但同时也要看到,各地在开展食品安全与金融机构联合惩戒机制方面很不平衡。

  在开展食品安全与金融机构联合惩戒机制方面的不平衡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不够重视,推进力度不大,工作进展迟缓,法律法规制度缺失,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共用,企业失信信息征集不够广泛,联合惩戒的标准不够明确,执行中存在困难等。这些问题与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在当前的特殊时期中,各地还需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证明,深入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长效机制和治本措施。通过推行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共同推动食品安全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和运用,促进食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向多方主体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公共治理转变。

  在当前的特殊时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启动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三保”行动,搭建起民生期望与企业责任沟通互信的平台。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与“三保”行动,保证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把责任挺在前面,用良心做好食品,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在我国,有效推行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今后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一步推进。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食品从业人员违法后行业禁入和食品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完善相应的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配套制度,构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于信用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目前存在信用档案标准模糊、档案信息不完整、公信力不足、相关制度不完善、未实现共享共用等问题。应进一步明晰信用档案的具体内容,如许可颁发及保持记录,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结果记录,国家省市县监测抽检结果记录,不合格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及召回记录,行政约谈记录,整改记录,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记录,违法行为查处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食品行业协会的评价、媒体监督信息、认证机构认证情况,以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具体措施  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惩戒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借鉴铁路、民航系统对严重失信人员限乘高铁、飞机的成功经验,结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对被评定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应该在媒体上公开公示和曝光,形成媒体和舆论压力,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进一步扩大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  新时期应进一步构建食安监管部门、金融、自然资源、海关、税务、政府采购、铁路、民航、交通等更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地区、所有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新业态纳入联合惩戒范畴。失信者除了受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惩处,还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成本。

  进一步重点推进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成功机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失信食品企业从严联合惩戒机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红黑”榜单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对失信的食品企业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对守信的食品企业予以降低贷款利率、增加授信额度等奖励;对失信的食品企业予以提高贷款利率、不予贷款等惩罚,督促食品企业更加遵规守法,做诚信企业,生产道德食品。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大数据智慧信用监管手段  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的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实现全产业链全方位、全环节、全流程的在线立体化信用监管,提升信用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完善全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各类食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不良信息的采集效率,实现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进一步推进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工作  强化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披露、企业自我声明和信用承诺,实现“阳光监管”。将企业责任主体信息、企业生产许可信息、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日常监管信息等向社会公示。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社会共治  鼓励各级各类食品行业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食品企业信用记录建设,通过各种渠道依法依规搜集整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失信信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如实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张守文,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专家,黑龙江东方学院食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哈尔滨商业大学原常务副校长,著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等。

  (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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