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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索赔无中文标签进口车厘子败诉 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3/3/3 10:29:09

  广西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家水果经营部因今年1月出售的10箱进口车厘子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被人告上法庭。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了原告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业内认为,这起案件又是一起职业打假人的失败案例。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知假买假”之所以近年来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打假人的触角越来越广,常常把手伸向许多弱势的小微企业甚至个体商户,“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和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的认知争议,是这个话题的核心,法院的判决和行政裁决都面临着如何对待这两者的问题。”

进口初级农产品可不贴中文标签

  1月11日,原告朱某在被告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购买了10箱车厘子,共支付了价款5500元。之后,原告朱某以所购的车厘子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销售者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和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其价款损失5500元并承担10倍赔偿55000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有序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主要围绕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进口车厘子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否予以退款并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法院审理查明,该批涉案车厘子产品产地为智利,并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此原告属于消费者。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价款损失5500元,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其对所购买的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具有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涉案产品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不足以对其造成误导。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请10倍惩罚性赔偿(即55000元),同样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原告起诉后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相关水果经营者也自发针对进口水果未贴中文标签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整改,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该案审理法官提醒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来讲,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马虎大意要不得,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开心;应重视学习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用法;要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杜绝问题食品流入市场。而对于消费者来讲,应理性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知假买假”案件败诉率达8成

  知名打假人王海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食品药品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职业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机构形成了默契,大量“知假买假”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但随着打假人群体的壮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态度便开始改变,各地对于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认识开始变得不统一起来。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为关键字检索出2022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文书进行梳理发现,各家法院判决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19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共有81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判决中,除了证据不足的程序性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认为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仅面临着民事索赔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窘境,甚至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索赔而涉及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院2021年12月编发的文章称,“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刚表示,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确定是我国法治参与社会治理的重大创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的功能,实行这么多年以来也培养了一大批热心公益的理性公民,不能盲目否定这样的制度,我们其实争论的是是否允许利用这一制度牟取私利。”

  职业打假的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样的话问题商家就可能失去了“天敌”,要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是也不能听任职业打假滥用行政、执法资源,肆意骚扰商家。郭刚认为,这需要给出更精准的执法、司法政策,分门别类,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引导职业打假者依法维权、为公益出力。

  “不能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从出现到壮大,本质上还是反映了不合格商品存在的事实,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和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两者必须平衡。”郭刚建议,司法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和司法裁判规则,利用好惩罚性赔偿这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消费者正当维权法律一定会支持,维护市场经营环境受益的是全社会,但利用瑕疵‘碰瓷’小微商户也绝对不能容忍,这需要法律和执法者去进一步细化。”

  (周岩 综合整理)

 

《中国食品报》(2023年03月03日03版)

  (责编:周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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