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国凤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提出20条具体举措,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用好用足法规
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添动力强活力
《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平等保护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意见》就如何适用好民法典的制度、规则,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意见》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指引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规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添动力、强活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中小微企业拥有“小而美”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中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坚持鼓励和促成交易的立场,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
二是贯彻平等和公平理念。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意见》规定,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意见》强调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三是弘扬诚信精神。《意见》把贯彻诚信原则专门作为一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发挥审判执行职能,支持引导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核心内容是通过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运用,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强化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意见》特别强调,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获益。
精准施策施治
强化中小微企业产权的依法保护
《意见》提出,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理、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问题,《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保护产权是保护市场主体内在要求,中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强化中小微企业产权的依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意见》对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新举措、新思路。
郭锋介绍,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是保市场主体的重要对象,是保就业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意见》采取精准保护的思路,在第二部分专题规定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
一是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第7条严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例如,《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要切实贯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
三是贯彻全面保护原则,同时突出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意见》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意见》第6条强调,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要依法认定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不合理限制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竞争或者技术改进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无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要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各类滥用知识产权等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意见》还提出,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中国食品报》(2022年01月18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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