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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特需标注必须有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0/10/14 13:15:14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历经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后已结束。其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对此,有不少消费者产生了疑问:在产品上标注“某某群体专用”,是否欺骗性就更高了呢?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全面,是对《办法》的误解。

  仔细阅读原文就会发现,这里有一个前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而事实上,我国确有必须指明特定人群的食品。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中就明确指出,强制标示内容包括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而《办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由此可见,法定的特需标注在食品标识中必须有。

  笔者认为,公众对于《办法》的误解一是对食品知识缺乏足够了解,不知道我国对于特殊食品有特别的管理规定,把法定概念的“特定”和介绍描述性的“特供”“特需”相混淆;二是在市场中确实存在不少滥标特供的现象。很多“某某群体专用”字样的食品从配料到营养成分,和普通食品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且,所谓的“某某专用”食品,目前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标准和依据;三是没有通透理解《办法》的内涵。其实,《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内容,这也就堵住了公众所担心的以营销为目的非法标识的漏洞。

  法定的特需标注必须有,非法声称必须清除,这才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本意。公众的热议背后,反映出消费者新的需求。一是对于食品行业的关注,二是对于食品消费知识的期待。把完整的食品科学知识传达给公众,让公众以科学评价代替道德评价,应成为食品知识科普的新追求。实现这个追求,就需要监管部门、企业、专家、媒体同心协力,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循序渐进的方式,利用各种机会,做好食品科学知识宣传。让消费者吃得更明白、吃得更快乐,当是行业新的努力方向。

(晓 理)


       《中国食品报》(2020年10月14日  03版)

(责编:周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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