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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 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19/11/15 15:15:46

  本报记者  辛明  李苑田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首推首负责任制,并列出两项方案,互推责任将不予支持。而电商平台未对入网食品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最高法支持电商平台应付连带责任。

  首推首负责任制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近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再次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将“处罚到人”。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提出了首负责任制,并列出两项方案。

  一项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项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表明,生产方和销售方今后以任何理由将责任推向另一方,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网售违规食品将负连带责任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全网销售额再创新高,食品类网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而网售食品出现问题,网络平台和食品提供者该有怎样的责任划分?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业务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平台内食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从事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种情形被认定为明知故犯

  “食品标明的保质期已过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销售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涉案食品进销货记录、财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以上这六种情形被列为食品销售者“明知”的违法行为。对此的赔偿,征求意见稿提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这预示着,今后明知食品不合格但仍进行销售这一违法行为,将会付出更大代价。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标

  目前,我国消费者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对进口食品需求不断增强,但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时有出现。

  征求意见稿指出,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赔偿,销售者仅以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表明,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食品安全的标准不同,但进口到我国的食品前提是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次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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