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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底价协议”频上热搜,专家指出 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3/11/7 15:38:44

  “双11”来临之际,电商平台开始了优惠促销活动,“二选一”“底价协议”乃至“全网最低价”频上热搜。这些词是否违反公平竞争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座谈会。会议指出,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推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涉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

  什么是“二选一”的垄断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称,根据反垄断相关法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行为”,通俗讲,“二选一”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另据公开报道,平台“二选一”,通常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带货主播“二选一”是否涉嫌垄断?多位法律人士、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尚不能给出明确结论。“带货主播可能只是商品的推销者,而不是销售者,不属于大型网络平台,可能还达不到反垄断的层次。”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说。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也表示,如果确实存在“底价协议”,那么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但不构成“二选一”行为。

  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主任范凯律师指出,现有反垄断法在直接规制带货主播“底价协议”和“二选一”行为方面存在较高的适用门槛。他认为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的“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或许更为有效,此外,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合规指引的方式对此类现象进行了限制,通过更加具体化、实操化的地方政府立法也可以为解决直播带货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参考。

  此外,从往年的“双11”大促看,商家宣称的“最低价”套路繁多。江苏省消保委总结称,一方面不同主体宣传的“最低价”比较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商家的最低价对比只是针对其他商家同类产品的售价,有的商家宣称的最低价是算上赠品价格;另一方面,最低价的“计算”或者说“实现”方式也不同,平台有通过消费券、满减、直降等各种方式叠加,还有的商家宣称的最低价需要充值购物金、购买优惠券等。

  如果作为营销噱头,宣称“全网最低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律师表示,“全网最低价”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在宣传销售行为中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以避免消费者受到欺骗。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不应当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部分商家对于最低价的比较方式和计算方式的介绍并不是非常清晰,保价服务的除外规则不醒目,非常容易造成误解,难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涉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

  此外,“全网最低价”这一提法本身就涉嫌违反广告法。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正平介绍,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和“最高级”“最佳”一样,“全网最低价”也属于绝对化用语,不应出现在广告中。

  在争议之下,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几日,杭州、安康、东宁等多地明确禁止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或使用“全网最低”“全年最低”等“最低”词。

多地规范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

  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掐尖并购”等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全国多地积极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

  北京“双11”联合指导会要求,平台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加强资质许可审核,建立登记档案,记录保存有关交易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促进网络市场信息对称;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防范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强化互联网广告管理,坚持正确导向,全面履行对促销广告的审核、管理义务,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明晰赠送内容,防止平台内出现虚假违法广告;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做好活动告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平台内销售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杜绝销售“三无”产品等问题,规范平台内销售者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的产品信息;加强政企协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也于近日发布《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帮助经营者明确相关法律风险,引导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加强事前防范。针对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平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指引》明确了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具体思路和监管方式。《指引》详细列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类主要垄断行为的界定和风险,倡导平台经营者主动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提升反垄断合规能力,共同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此之前,河南、海南等地也接连发布此类地方规则,规范平台经营活动,优化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本报综合整理)

 

《中国食品报》(2023年11月07日03版)

  (责编:袁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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