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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下)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19/12/23 13:59:33

  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打击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效果误导大众的消费行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2019年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

  八、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华蒜豆食品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内墙上发布含有“慢性疾病的克星”“调理高血压、高血脂等与血液有关的疾病”“能使三高一多症患者一个月至半年康复的产品”“专门对付心梗脑中风、高血脂高血压”“目前对付心脑血管疾病的最安全、最有效、最省钱的健康食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只标明了专利号,未标明专利种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今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9万元。

  九、江苏南京酒伴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彩页等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宣传,宣称产品为“CCTV央视展播品牌”和“中国3·15诚信品牌”,同时称产品具有“护肝、养胃、美容、安神”等功效。广告中宣称的商品性能、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今年6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浙江嘉兴圣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宣传页发布含有“巴西蘑菇具有一定的免疫调节效应,尤适宜免疫力低下、高血压、老年人、糖尿病患者”“防癌保健效果......消除肌体毒性反应”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今年7月,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

  十一、河南许昌鄢陵县晟旺达饮品销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广告宣传页发布含有“保护心脑血管,调节血脂、血压及血糖、抗疲劳、增强肝功能、抗感染抗菌、紧肤祛皱,美白嫩肤淡斑效果显著......”等内容的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今年7月,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二、湖北闽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官网发布含有“洪湖清水小龙虾具有防止胆固醇在体内蓄积的作用;洪湖有机野生甲鱼对医治阴虚、劳热、骨蒸、症瘕积聚等症,疗效显著,亦可用业医疗结核、疟疾、脾脏肿大等病症;洪湖特产莲藕,具有清热凉血、通便止泻、健脾开胃、益血生肌、止血散淤等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年9月,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十三、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通过网店销售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过程中,发布含有“玛卡玛咖片成人口服一粒重返20”“葵花牌创口贴消炎”“起效更快更安全,效果更强更持久”等内容的广告,存在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等规定,今年8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十四、重庆衡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报考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培训班,没有学历也拿证!衡慷中医培训项目,是在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下由衡慷医院管理公司与成都中医药大学联合开展的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等内容的广告;通过内刊发布含有“有效调理身体免疫机能,恢复健康40%—50%。消除疾病症状,可大大降低疾病的再发病机率,让病变体得到完整康复”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且内容存在虚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今年7月,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十五、重庆正里元科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正里元葛根粉,由某军医大学营养与保健品研究中心研制,食效显著:解酒护肝当天有效,便秘痔疮3—7天见效,防治痘痘7—10天见效;更有排毒养颜、丰胸美白,促进儿童体格智力发育,防治前列腺、防治三高、延年益寿等功效。中国葛根行业第一品牌正里元公司官方平台”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今年4月,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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