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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还是婴幼儿辅食?选购婴幼儿辅食需要擦亮眼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1/11/9 13:46:45

本报记者 何 晓

  6—36月龄是婴幼儿成长的一段特殊时期,6月龄后的宝宝开始需要添加辅食。辅食,是婴儿获得所需营养素的辅助来源。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健康、营养以及安全方面关注度的提升,婴幼儿辅食产品的发展也迎来了上升期。

  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食品是行业发展必须遵守的底线。《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等婴幼儿辅食标准的出台,充分说明国家层面对婴幼辅食行业的重视与关注。

量身定制 婴幼儿辅食国标更“严格”

  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需要满足《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针对辅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婴幼儿“量身”制定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婴幼儿辅食进入市场的基本标准。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规定工厂的厂房车间、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要求等。但两个标准的要求指标不同。

  相对于普通食品标准,“婴辅标准”内容更严、更全、更严苛,对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营养成分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和食品添加剂、营养添加剂等都有严格的限定。

  婴幼儿辅食属于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目前,国家发布的强制性婴幼儿食品标准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五大类,能够对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具有强制性的监督约束作用,同时有助于维护和改善生产规范。

  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为例,这一标准对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部分维生素、钙、铁、锌、钠等营养成分指标都有严格要求。如“爷爷的农场”婴幼儿稻鸭香米米饼产品类别是“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标注了维生素B1以及微量元素钙的含量,包装醒目位置处标注“适合6月龄以上婴幼儿”。“海绵宝宝”米饼中的部分产品执行《膨化食品》(GB 17401)标准,产品包装未标注钙、铁、锌、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属于普通食品而非婴儿辅食。该标准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影响关键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钙、铁、锌、钠等营养成分没有强制性要求,且产品不能标注适宜人群。

  市场上常见的猪肝粉,部分按照《熟肉制品》(GB 2726)生产,标准对黄曲霉毒素等真菌霉毒素没有限定要求。而《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标准规定对黄曲霉毒素的限量值是小于等于0.5微克/千克。例如,“秋田满满”婴幼儿猪肝粉产品类别是婴幼儿辅食营养素撒剂,这意味着其对真菌毒素的限量更为严格。

  市场上有很多普通食品宣称是宝宝零食、婴幼儿零食等。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购买产品时要特别注意食品婴幼儿字样及产品标准号,按需购买。

避免交叉污染 婴幼儿辅食生产更安全

  为保障婴幼儿辅食的质量安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未取得婴幼儿辅食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食,进一步规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该细则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也就是说,条件不过关,企业连进场的“门票”都没有。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还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要求企业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应有自主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

  该细则指出,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提出防范措施;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特别注意区分的是,部分商家宣称自家产品是“符合国标”,实则是符合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而不是婴幼儿辅助食品国家标准。

 

《中国食品报》(2021年11月09日06版)

  (责编: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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