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显示,进入5月份以来,高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20家餐饮、食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十家店面因未张贴公示并保持未被处罚前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3年5月5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玥琳熙餐饮服务店因未张贴公示并保持2023年3月20日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整改期间,该店仍然没有张贴改正。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该店给予警告,处罚款5100元。
2023年5月6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宏伟拉面馆因未张贴公示并保持2023年3月15日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整改期间,该店仍然没有张贴改正。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该店给予警告,处罚款5100元。
除上述涉违法行为企业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外,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同类违法行为的高阳县枫玲餐饮店作出了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款6000元的(2023)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阳县启光牛肉面馆建新路分店、高阳县洪刚香辣虾餐饮店、高阳县杨磊包子摊、高阳县于杰餐饮店、高阳县海滨餐饮店、高阳县李毛餐饮店、高阳县东东米线店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家店面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3年5月8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8日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丰利副食经销部进购的中国泸州玉蝉66顺白酒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并责令2023年4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4月21日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能提供中国泸州玉蝉66顺白酒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
2023年5月8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17日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宗振板面店进购的橙味老汽水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并责令2023年4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4月20日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能提供进购橙味老汽水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00元。
除上述涉违法行为企业被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外,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同类违法行为的高阳县阳春楼饭店进购的君畅乳酸菌饮料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00元的高市监处罚(2023)01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阳县三鑫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的统一绿茶茉莉味饮料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作出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高市监处罚(2023)08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阳县家园商店购进的脉动青柠口味维生素饮料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作出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高市监处罚(2023)08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阳县滨朋火烧店购进的蓝格格泰式小菠萝汽水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作出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高市监处罚(2023)08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家网餐店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3年5月23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4日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安姬餐饮店制作餐饮食品未制定及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店2023年5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9日,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制作餐饮食品仍未制定及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该店处罚5100元。
2023年5月8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4日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益堂饮品店制作餐饮食品未制定及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店2023年5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12日,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制作餐饮食品仍未制定及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该店处罚5100元。
一家销售虚假标签内容的食品店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3年5月12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1日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薇喜副食品店涉嫌销售的泺乐恒大饮品无气苏打水饮料标签(执行标准)含有虚假内容并无相关台账登记,经查该店内泺乐恒大饮品无气苏打水饮料12箱,每箱24瓶,每箱进价10元,售价每箱12元,一共进货230箱,售出218箱,获利总计436元。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6元,没收标签标有虚假内容的泺乐恒大饮品无气苏打水饮料12箱,处罚款19000元。
对一家工作人员无食品从业证明的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
2023年5月26日,高市监处罚(2023)01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8日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高阳县浩旭餐饮店的食品从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直接接触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给予了警告,并责令于2023年5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张某某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依然从事食品直接接触工作,未履行行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并处罚款5100元。
(孔令洪)
《中国食品报》(2023年05月31日08版)
(责编:袁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