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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范特医食品应用行为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0/10/28 11:34:54

  本报讯   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近日出台了《济南市临床营养诊断治疗应用规范》(以下简称《应用规范》)《济南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规范临床营养诊断治疗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应用规范》明确,特医食品是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特医食品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临床营养师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为病人开具已完成注册的特医食品处方,经审核后作为病人使用凭证的医疗文书。《应用规范》提出,针对已完成注册的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内的处方流程,应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实施规范化管理,包含遴选、临床效果评价、储存、处方、审核、不良事件登记以及退出机制。临床应用时应以营养筛查及评价为依据,掌握适应证及禁忌证,按照营养诊疗流程规范应用特医食品。《应用规范》对范围、术语和定义、特医食品的临床应用、特医食品临床诊疗流程、特医食品处方要求、原则等进行详实概述。

  《管理规范》指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从事特医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特医食品遴选、采购、贮存、配制、临床使用和评估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营养科等专门科室,配备临床营养医师,指导患者选择和使用特医食品;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应当实行专区或专柜贮存、陈列特医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等混放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特医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同时对履行索证索票,实行进货查验制度,设立与经营的特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管理规范》强调,经营特医食品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货架陈列的特医食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等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性和营养充足性的产品。

  目前,济南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建立了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发挥政策叠加作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实施《应用规范》《管理规范》进程。与此同时,济南各区县医疗机构制定了本辖区、单位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年底前取得实效。

  (马永刚)


      《中国食品报》(2020年10月28日 03版)

(责编: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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