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晓晶)据市场监管总局日前消息,为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危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修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现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案》)由国办2011年印发。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流程、提升效率、降低危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工作要求发生了变化。
首先是总体形势任务变化。近年来,食品安全总体形势持续稳中向好,但仍面临新问题新挑战。从监管实践看,部分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隐蔽性较强的非法添加、掺假掺杂以及行业“潜规则”等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其跨区域、隐蔽化的经营特点带来新的监管难题等。这些新情况新任务均对《预案》的风险预警、响应流程提出新要求,需优化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
其次是法律政策规定变化。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先后出台,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适配法规政策新规定新要求,《预案》的框架结构、内容要素、协同机制等需作出相应调整。
同时也是应急处置实践需要。在应急处置实践工作中,现有《预案》已暴露出诸多适配性不足的问题,不少地方相关部门建议修订《预案》,进一步增强在组织指挥、机制运行、事故分级、响应程序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应明确认定程序和单位,避免基层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分歧,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时效。
修订稿明确,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修订稿适用于我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修订稿提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修订稿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国家层面、地方层面指挥体制,细化各方职责,落实属地责任;规定了专家组的组织机制和职责。明确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部署,国家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明确了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了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鼓励地区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调整了运行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特点,确定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等内容,其中,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先期处置、信息报告、事故评估、响应分级、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事故原因调查、级别调整、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阶段。
提出了先期处置原则。考虑到事故发生之初,难以界定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3.3.7 事故原因调查”中提出“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属于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应转请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补充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我国多个省市已实行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效果显著。此次修订补充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内容,明确了在善后处置和物资经费保障中的相关要求。
《中国食品报》(2025年12月05日03版)
( 责编:杨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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