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娟娟
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关键举措。2022年颁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围绕关键人员、关键节点、关键制度细化了企业主体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体系。所谓“才不及位,必受其累”,责任的落实同样离不开能力的支撑。而且,食品安全认知的专业性亦需要专业能力乃至综合能力的配套。因此,能力建设亦是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备制度,体现于食品安全管理师的国家职业定位与培训、考核等法定要求中。作为制度支撑,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提供了内容、方式等具体要求。
食品行业属于我国的强监管领域。法律规范的持续配套使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越来越具有“专岗用专人”“专人干专事”的特点。从作用来说,源于监管的抽考将成为企业“责任到专人”的外部驱动,避免“制度上墙不上心”的象征性合规。
首先,与其他行业相比,食品行业的专业性不仅在于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从业技能,更在于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根据《大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标准都是考核内容中需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掌握的公共部分。事实上,概述、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等其他公共部分的考核内容也会直接或间接涉及食品安全法律要求,例如,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中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要求便是市场监管总局部门规章——《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的。对于食品企业而言,学法用法不仅是尽职尽责,也与其尽职免责、维护自身权益相关。例如,需要熟悉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也涉及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这实则与食品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如何主张和保障自己的权利极为相关。正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底色,让法律知识成为食品企业人才建设及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其次,食品行业的专业性体现于责任与能力的匹配,这也是《指南》和《大纲》在考核对象和内容上秉持分类分层特点的原因。一方面,食品供应链内的分类既有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环节之别,也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特定品类要求。因此,《大纲》的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以特殊食品为例,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我国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除了基本法的专项制度要求,配套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合规指南等都需要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重点把握,以便在研发、生产、包装、标识、检测、经营等不同的场景定位关键风险点和采取控制措施。例如,经营企业应知悉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另一方面,随着食品企业责任体系中的专人呈现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层级化,《指南》在将这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为监督抽考对象后,也结合生产、销售等的分类分别细化了不同责任主体的学习内容和专业要求。例如,在生产特殊食品的场景中,食品安全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掌握本岗位落实日管控工作机制具体要求;食品安全总监则要掌握落实周排查工作机制具体要求;主要负责人则是对应掌握月调度等有关要求。
最后,《指南》在自上而下考核食品企业能力建设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地方差异,并从制度安排上给出因地制宜的选择空间。例如,针对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立的考试题库,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当扩充考试题库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对于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贯彻食品安全管理的风险分类分级理念。
(本文作者系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中国食品报》(2024年02月27日03版)
(责编:袁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