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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3/7/27 10:30:40

  本报讯 (记者 王继发 蒋俊伟)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化肥等虚假宣传、白酒侵权假冒行为、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铁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的典型案件,并在日前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与食品相关案件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宁县某火锅店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地沟油的食品案

  2023年4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长宁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长宁县某火锅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该火锅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桶装回收油共计156.3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了扣押并对回收油进行了抽样。经四川省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未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25日,该局以虞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将其移送至长宁县公安局,长宁县公安局于4月27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宜宾五粮液打假办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江安县城区、各镇销售“五粮液”系列酒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五粮原浆”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72瓶“五粮原浆”浓香型白酒,印有“五粮原浆”标识字样的大纸箱35个、小纸箱32个、玻璃酒瓶15个、塑料透明盒12个,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县某厨卫经营部(杨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2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厨卫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双眼燃气灶标识有国家统一技术标准GB16410-2007和一台六眼燃气灶贴有一张合格证、一张忠告标签,上述两台燃气灶均无铭牌、无熄火保护装置。按照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一般要求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要求燃具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30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并作出罚款72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2台燃气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宁县某火锅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2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来电投诉称:其在长宁县某火锅店用餐,实际消费186.8元,结账时商家收取了187元,认为商家采取四舍五入多收费的方式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规范市场秩序。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同时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开始使用的一台ACS-30电子计价秤,用于火锅店称量鱼和美蛙的贸易结算,一直未按规定对该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2023年3月2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3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叙州区某小抄面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6月27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宾市叙州区某小抄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面馆门前摆放一广告牌,其内容为“某小抄,大胃王,邀你来战《挑战大胃王》,吃好汉抄108个,挑战成功获得100元代金券......”,该宣传涉及鼓励消费者挑战超量吃下108个抄手,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6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中国食品报》(2023年07月27日03版)

  (责编:杨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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