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免予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应如何适用?
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 盛雪峰 郭凤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了免予处罚的要件。然而,在具体适用中却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因没收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故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免予处罚”与“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有冲突。在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下是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目前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争议。该条款的适用主体及主观性 适用主体 在引用该条款的情况中,其适用对象有严格的限定,仅指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食品销售和餐饮服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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